吉环办字〔2016〕12号
各市(州)环保局、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,梅河口市、公主岭市、珲春市环保局:
为规范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检测行为,根据《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》(环发〔2015〕20号)、《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〔2015〕37号)、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》(环发〔2015〕175号)等有关规定,我厅制定了《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吉林省环境保护厅
2016年2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