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环办字〔2016〕27号
各市(州)环保局、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,梅河口市、公主岭市、珲春市环保局:
为加强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,根据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》(环发〔2015〕175号)和《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吉环办字〔2016〕12号)等有关规定,我厅制定了《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技术规范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技术规范》
吉林省环境保护厅
2016年4月20日